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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未列入立法计划,社会信用建设法仍需加速!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5年05月15日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日前,《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先后印发。


综合近几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内容来看,《社会信用建设法》已连续两年未被列入立法计划工作。




《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


2018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归为立法规划的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附则等共计11章110条。


2023年9月,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社会信用建设法》已被纳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这一立法规划发布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相较之前有两个变化:一是社会信用立法由原来的第三类项目变成第二类项目,二是已经有具体的名称,叫“社会信用建设法”,标志着国家层面加速信用立法进程。


2024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通过《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正抓紧修改完善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草案稿共十一章、112条,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社会信用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2024—2025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把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放在第一位,明确提出“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另一方面,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


目前,在国家层面,已有超100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了专门的信用条款,对明确信用立法调整对象、确立信用制度等提供了有益实践;在地方层面,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7个市出台了地方性信用法规,以专章形式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权益保护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为国家层面信用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省级信用立法即将全覆盖


相比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度,地方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的步伐走得要更快一些,目前,省级层面信用立法进度已达87%,全国仅剩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达成《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提出的“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目标跷足而待。


据公开信息统计,目前,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除外)层面,天津、上海、重庆、山东、河北、河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广东、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广西、宁夏、内蒙古、新疆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已发布相关条例草案,处于征求意见状态;安徽,福建等地已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


市级立法层面上,根据统计,截至目前,南京市、宿迁市、大连市、厦门市、哈尔滨市、泰州市、深圳市、宁波市、杭州市、邢台市、克拉玛依市、汕尾市、台州市、唐山市、沈阳市、四平市、张掖市等17个市出台了市级社会信用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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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已从地方探索、草案起草阶段进入深化完善与政策协同期,预计未来不久有望进入审议程序。其出台将填补我国信用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制度保障。信用法律法规将由零散向规范、由地方层面探索向国家层面推动不断转变,逐步形成“一法多条例”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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