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年03月01日
随着3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 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修订)》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安管人员实施信用监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做好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及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 · 新规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强化政府履约监管,要求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失信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消费等予以限制。建立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制度。
《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指引。信用评价指引应当包括信用评价程序、评价标准、评价报告格式等内容,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用服务的区域和部门协作,加强信用报告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报告互认机制,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重复出具。
信用报告应当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获奖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评价结论等信息。
第十八条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记载和公布信用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按照职责建立健全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税收征管等主题数据库。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筑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免费为建房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施工技术服务,提供免费服务的时间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提供免费服务的行为作为良好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红十字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人道救助。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相关守信信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进行惩戒。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
《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待遇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信用建设,建立信用综合评价和公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对有失信记录的,可以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四)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记录相关执业情况,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市级 · 新规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5条,重点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条例》提出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依法惩戒。
《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
《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市推行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推动政府服务流程再造,为企业上市、融资等提供“切口小、方法巧、效果灵”的服务场景,切实让企业“有感”。
根据《实施方案》,对特定行业影响较大的20个领域,试行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同时上线专用信用报告“一码通”模式,即以企业亮码、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扫码查看专用信用报告的方式,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
《唐山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
《唐山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方案》按照“需求导向、信用赋能、便捷高效、有序实施”的原则,结合唐山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先行确定42个领域,推行以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的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监管数据“一个平台共享”、报告申请“一键完成”、各类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归集全州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
《厦门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厦门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信用评价范围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港航生产经营人是指在厦门港口管理局所管辖区域内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及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人、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具有经营资质的水运工程建设经营人。
《管理办法》指出,经营人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分为AA级(守信优秀)、A级(守信良好)、B级(守信一般)、C级(一般失信)和D级(严重失信)五种评定结果,信用等级为AA级的经营人将被纳入港航守信示范企业名单,A级、B级经营人被纳入常规管理名单,C级经营人被纳入日常监测对象名单,D级经营人则会被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依法归集、使用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信用信息,不得违法扩大失信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信用惩戒措施。
标准 · 新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数据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GH/T 1430—2023 标准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数据元 归口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实施日期:2024年3月1日 本文件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数据元的描述规则,并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类和生产经营类、资产负债类、经营风险类、评价类数据元的描述。 本文件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共享与应用。 《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1/T 1444—2023 标准名称: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 归口单位:上海市商务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3月1日 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的评价原则、信用信息、评价方法及评价流程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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